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正式发布了一项最新的通知,明确了自全国范围内将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这一重大改革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而不再是局限于过去所施行的试点地区。
根据这个新规定,从2016年1月份开始,所有未参与试点的地区都将采用这一电子化的发票系统来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值得关注的是,电子发票同样允许以打印版本的形式存在,且其法律效力以及基本的应用功能等方面,均与传统的纸质发票保持完全相同。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