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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女方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能否成立

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针对离婚事宜作出了诸多具体规定。
其中最为主要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第一千零六十九条明文规定: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禁止干预父母离婚再婚结婚之后的生活。
同时,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无论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改变,都不应因此而终止。
”其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明确指出:
“若夫妻双方均有意愿离婚,则必须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该离婚协议需详细记载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表达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
”再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有一方不愿离婚,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若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未能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此外,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在确认双方确实为自愿离婚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将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书。
”最后,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若夫妻中有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可先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果,则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
若经调解发现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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