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前购入的房屋若添加了妻子姓名,那么在婚姻破裂之际,这位女性有权分享这部分分配。
男性将其配偶之名加入房地产证书上的行为可被解读为一种赠送性质的赠予行为,因此,在此前提之下,这套住房理应属于夫妇双方共有的资产,他们对于房产都享有相应的所有权主张。
当宣告离婚之时,夫妇双方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划分这个房产,如果他们无法达成共识,便可以寻求法律帮助,请求法院依据房产的实际状况以及优先考虑孩子、女性以及无过失一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