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离婚过程中达成的《
离婚协议书》所载明的关于
子女抚养权的相关条款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约束力。
然而,若在结束
离婚手续、创建新的家庭环境之后,您希望重新调整或改变子女的
抚养归属权,那么您可以与对方展开进一步的磋商并签署相关协议。
2.值得注意的是,鉴于《离婚协议书》已经事先得到了
婚姻登记部门的正式认可和备案,因此任何有关子女抚养权的后续修改协议都应被视为具有
法律效力的文件。
为了确保这些协议的有效性,您可以考虑寻求公证机关的协助,以增强其法律约束力。
3.如若您与对方无法就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事宜达成共识,那么您可能需要诉诸于
司法程序来解决这一问题。
在此种情况下,您可以向当地的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不会因为
父母离婚而自动终止。
即使在离婚之后,子女仍然享有接受父母双方抚养、教育以及保护的合法权益。
同时,父母双方也依然负有抚养、教育以及保护子女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对于年龄不足两周岁的子女,法律明确规定应由母亲直接抚养;
而对于年满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未能就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将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
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最后,对于年满八周岁的子女,他们的真实意愿应该受到充分尊重。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在离婚之后,子女的
抚养权归属于其中一方的,另一方则需承担相应的
抚养费用,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用。
至于费用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期限,双方可先行协商确定;
如若协商无果,最终将由法院作出判决。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上述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