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剧本的知识产权,现行法律有以下明确规定:
首先,在署名权、修改权以及维护作品完整性的保护上,其保护期限并无明确限制;
其次,就其它相关的权利而言,比如发表权、复制权以及发行权等,其保护期限则设定在作者生命周期及其离世之后的五十年内。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其发表权、以及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所规定的各项权利的保护期限,均为作者终身及其离世后的五十年,且截止日期为作者离世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的12月31日;
若涉及到合作作品,那么其保护期限将截止于最后一位离世作者离世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