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提问者,您所咨询的具体议题落在了
刑事审判领域,即在涉及
犯罪的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有无权力自行启动
抗诉程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第二百二十八条)相关条款的明确阐述,检察机构的确具有这一资格。
根据此法律
法规的表述,当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定其本级人
民法院的第
一审判决或裁定确实存在错误时,他们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议进行抗诉。
另外,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被害人和其
法定代理人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第一审判决不满,他们有权自收到
判决书之日起五天内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申请要求抗诉。
同样地,人民检察院也必须在收到这一请愿之后的五天内对这是否属于抗诉范畴作出决定并对申请人给予明确的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