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导致
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
损害赔偿请求:
(1)
重婚;
(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
同居住且未公开对外宣称为夫妻;
(3)有施暴方对婚姻中的任何一方进行
家庭暴力;
(4)存在恶意遗弃或虐待
家庭成员的行为;
以及(5)存在其他严重不当行为。
这里所说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失
赔偿及
精神损失赔偿两部分。
而涉及到精神损失赔偿的部分,则应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
1.重婚是指已婚人士再次与他人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已婚人士与婚外异性,虽然没有正式
结婚,但却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且这种行为并未公开对外宣称为夫妻。
3.家庭暴力是指
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制
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其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如果这种行为具有持续性和频繁性,就可能构成虐待。
4.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之间负有
赡养、
抚养、
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被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的
违法行为。
例如,当一方身患重病时,另一方却对此置若罔闻,甚至无故离家不归等。
5.“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条款属于兜底性质,意味着在可以申请
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并不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况,其他严重不当行为也可要求过错方承担
赔偿责任。
例如,
婚内出轨、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婚内
嫖娼、有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