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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3个月拘役是否有办法能不进去

对于被判处拘役犯罪分子,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可考虑暂时予以监外执行:
(一)患有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者;
(二)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幼儿的女性;
(三)因个人生活无法自理而不适宜执行监禁刑罚且不会对社会带来潜在威胁的人员。
虽然保外就医可减轻罪犯在监狱中的压力,但对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存在自我伤害行径的罪犯,不应给予保外就医的机会。
对于确有严重疾病,必须进行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监外执行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罪犯被交付监狱服刑期间或服刑前因疾病、哺乳、怀孕等原因无法羁押时,所采取的一种替代性刑罚执行方式
监外执行是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后,对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监外执行的决定权仅限于法院和监狱,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做出此类决定。
对于监外执行而言,这仅仅是一种刑罚执行的替代方式,并非意味着罪犯在获得监外执行资格后便无需再返回监狱服刑;
例如,当疾病治愈、哺乳期结束等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消失后,如果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则仍须将其收监羁押,继续在监狱内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最新修订: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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