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转账记录便可发起诉讼并获得法院的受理;
然而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转账记录虽然能够证明款项已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却无法直接证明这笔款项究竟属于何种性质——即是否为借款。
尽管如此,转账记录仍然具备一定的辅助证明价值。
借款行为须由双方共同确认方可生效,换言之,若对方亦承认该笔借款存在,则转账记录将成为完整的证据;
反之,若对方否认借款事实,则必须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以相互印证,从而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