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农田面临征收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相关规定,将按被征用土地原本之用途予以相应补偿。
在涉及征收耕地的情况下,补偿费用主要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面附属物与青苗的补偿费用等几项内容。
关于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应以需要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总数为计价依据。
而需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总数,则根据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之前该被征收单位人均所拥有耕地数量来进行计算得出。
关于征收其他类型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级行政区划、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进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