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负责执行的司法机构必须在十五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做出决定的机构报告,以便后者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更改强制措施的决策。
倘若案件性质轻微,无需予以刑事定罪,或者证据匮乏,无法进行追责的情况下,取保候审将被撤销;
反之,若需进行刑事追责,则应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