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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起诉了不属其管辖范围的案件,法院能否直接变更指控罪名

在司法实践中,若检察机关对其并不具有管辖权的案件提起诉讼,那么法院有权直接将该指控罪名予以更改。
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据法定义务作出最终判决之时,通常应接受由检察院呈交的指控罪名以及相关的量刑建议,唯在存在被告人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为犯罪或是不应受刑事处罚的特殊情况,或者被告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承认有罪并同意接受惩罚,亦或被告人否认检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等特定情况下,方可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新修订: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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