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若检察机关对其并不具有
管辖权的案件提
起诉讼,那么法院有权直接将该指控
罪名予以更改。
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在依据法定义务作出最终判决之时,通常应接受由检察院呈交的指控罪名以及相关的
量刑建议,唯在存在被告人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为
犯罪或是不应受
刑事处罚的特殊情况,或者被告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承认有罪并同意接受惩罚,亦或被告人否认检方所指控的
犯罪事实等特定情况下,方可例外。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
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
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