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解除同居关系之后,关于子女的
抚养费用应由未直接
抚养孩子的一方负责承担。
必须明确指出的是,我国法律
法规已经明确规定,对于非婚生的子女同样享有的与合法婚姻中所生育子女相同的各项权益,任何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均无权对其进行侵害和歧视。
而抚养费用的具体数额则需要依据其子女的现实需求状况、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所在地域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并最终确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
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