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屋
拆迁过程中,我们通常会面临着
强制执行的问题。
详细来说,当双方
当事人签署了
拆迁补偿协议,然而其中一方未能如约履行时,另一方可选择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并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
反之,若未曾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那么当被拆迁人对
拆迁补偿决定持异议且既不起诉亦不执行时,拆迁部门有权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方面,通常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可采取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等方式最终确定,具体执行方法可参照各地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所制定的相关规定。
在此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保持独立、客观以及公正的态度,依法开展
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同时,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对此进行干预。
关于
安置房的问题,由于各地区政策存在差异,因此规定也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国家并不支持此类房屋的买卖交易,因此,在此种情况下签署的
过户合同将不受法律保护,也无法进行公证。
此外,对于尚未居住满五年的安置房,根据政策规定,其售价不得超过购买时的单价,且仅能出售给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者由相关部门进行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