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
特殊防卫权必须满足以下四项必要条件:
首先,
行为人需具有自我
防卫之意图;
其次,在客观事实上,确实存在
行凶、谋杀、
抢劫、强奸、
绑架等严重
威胁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行为;
再次,此类严重暴力
犯罪行为须处于正在发生的过程之中;
最后,防卫行为仅能针对于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
正当防卫,不负
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