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他们在服刑期间能够切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或者展现出良好的改造态度和行为,那么依据监狱对其进行的严格考核,便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当犯人在改造过程中取得了重大的立功表现时,更是应当给予适当的减刑奖励。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经过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十三年。
《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