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仿冒或质量低劣之商品时,可立即致电
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进行举报。
此外,消费者也可利用书信、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箱以及12315网络平台等途径进行投诉,然而在信函中应明确载明以下内容:
消费者个人的姓名与详细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被投诉商家的准确名称及其地址;
投诉的具体诉求,如退货、
赔偿等,并附上相应的事实依据;
投诉的时间等关键信息。
对于以电话、登门拜访等方式进行投诉的消费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需对上述各项信息进行详尽记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
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制投诉的日期等。
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