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对配偶在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
出资购
买房屋,但由于某种原因,房
产权属证书仅体现了一方的姓名,在此情况下,若另一方无法举出有效的
证据来证实其曾为该房屋出资的事实,那么此套房产应被视为
不动产登记方单独所有的财产。
显然地,未登记姓名的一方在
离婚诉讼中不能请求对此财产进行分配,仍旧归属单方面所有。
然而,若未登记姓名的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其确实有过实际的资金投入,那么这套房产将被视为夫妻间的
共有财产。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公平的分割方案;
若此时未能达成共识,那么就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进行裁决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