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婚姻家庭专题 > 财产分割专题 > 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只有一方名字应当归谁

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只有一方名字应当归谁

当一对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买房屋,但由于某种原因,房产权属证书仅体现了一方的姓名,在此情况下,若另一方无法举出有效的证据来证实其曾为该房屋出资的事实,那么此套房产应被视为不动产登记方单独所有的财产。
显然地,未登记姓名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不能请求对此财产进行分配,仍旧归属单方面所有。
然而,若未登记姓名的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其确实有过实际的资金投入,那么这套房产将被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公平的分割方案;
若此时未能达成共识,那么就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进行裁决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新修订:2024-05-08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