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
首先,在财产分配方面,为了公共利益而创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在其结束运营之时,将被禁止分配任何剩余财产。
然而,营利性法人在终止经营后,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来对清偿债务之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妥善处理;
其次,在设立宗旨上,营利性法人的设立初衷在于获取利润并将之分配给股东以及其他出资人,而非营利性法人的设立目的则纯粹是非盈利性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