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内发生的伤害事件并非均可视为向商场提出索赔的正当理由。
首先,倘若因商场未能充分履行其确保顾客安全的法定义务而致使顾客受到伤害,受害者有权与商场进行协商,要求对方针对
医疗费用、
误工损失、
护理费用、住宿费用以及其他相关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作出
赔偿。
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将由法院裁决具体的
赔偿金额。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指宾馆、商场、银行、火车站等公众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或经营者,对于在合理限度内保护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经营者的此种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制的,而是应当在“合理限度”之内。
此外,若受害方对于损害的产生亦存在过失,则可据此减轻加害方的责任。
因此,法官在此郑重提示各位,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和经营者务必严格遵守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广大
消费者亦需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尽量避免
意外事故的发生。
其次,若系因顾客自身原因导致的伤害,则不得向商场提出赔偿请求。
最后,若伤害系由第三方行为所致,则受害者有权向该第三方提出索赔,但若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承担补充责任之后,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仍可向实际
侵权人进行追偿。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