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权转让的法定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转让的债权需为合法有效并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合法有效的债权是债权转让的必要前提条件。
若转让无效的债权或已经灭失的债权,将会导致标的无法实现。
这类限制性的规定旨在防范因转让产生的风险,避免可能造成
受让人、国家及集体利益损失。
其次,转让过程中不得更改债权的关键核心内容。
在债权观念逐渐淡化的年代,债权转让更多的是主体的变更。
然而,若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会引发新的
合同关系,这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转让。
债的内容变更涵盖了种类、数量、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结算方式等多个方面。
对于非主要内容的变更,通常不会对
法律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
但是,当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时,便不再与原始债保持相同特性。
再次,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必须达成明确的
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满足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转让人的主体资格必须符合要求,即具备充分的处分能力,同时须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否则,债权转让将被视为无效。
此外,被转让的债权还需要具备可转让性。
根据债的相关理论,部分合同的债权是不可转让的。
例如,基于个人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
继承债权、不作为的债权以及因继承产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等。
另一类不可转让的债权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从权利随着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离进行单独转让,则在法律性质上是不被允许的。
最后,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
债务人才具有
法律效力。
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如未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约束力。
同时,债权转让还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手续。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