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伪造信用卡",其关键之处在于当此种假冒的信用卡被广泛使用之际,各大发卡机构只需恪守常规的审慎和警觉原则,借助其完善的运营流程,便可轻松实现与真实卡片同样精准无误的认证辨识。
众所周知,信用卡乃特定信息与特定物质载体相互结合形成的特殊产物。
因此,针对信用卡的伪造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伪造货币、伪造有价证券等价值与物质载体紧密相连的
犯罪对象存在显著差异。
《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