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权(ExhibitionRights),它特指公开展示美术作品以及摄影作品的原作或复制品的一种法定权益。
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亦可将此项权益授予他人以换取相应报酬。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展览行为必须面向的是广大而不确定的公众群体,若仅仅局限于家庭或本单位内部的少数人员观赏,便无法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展览。
此外,展览的作品既可以是已经公开发表过的作品,也可以是尚未公开发布的作品。
但是,对于尚未公开发布的作品进行展览,就可能涉及到发表权的行使问题。
因此,在未经著作权人或原件所有权人的许可之下,任何人都无权擅自组织展会来展示这些作品,或者委托展览活动主办方来展示这些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
值得注意的是,作者所享有的展览权不仅涵盖了其持有原件时的原件展览权,还包括了复印件展览权;
而获得著作权原件的所有者虽然同样拥有原件展览权,却并不享有复印件展览权。
一旦他们展示了复印件,就有可能侵犯到作者的展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