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
立案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对于明知属于
伪造的
信用卡,却依旧予以保存、运输的情况;
第二,对于明确知晓系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仍予以保存、运输,且其数量累积达到十张及以上者;
第三,对于未经授权,擅自持有他人信用卡,且其数量累积达到五张及以上者;
第四,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文件,骗取信用卡的行为。
该罪行的
犯罪构成要素如下: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本罪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最后,本罪的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