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丈夫在妻方毫不知情的状况之下所欠之债,其妻子是否有责任承担偿还义务,需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首先,若男方所背负的债务,系在之后得到了女方的确认与认可,那么这笔债务就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相应地,女方也应该承担起偿付的法律责任;
其次,若男方是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内,以个人名义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那么这笔债务同样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因此,女方亦应承担起偿还的责任;
再者,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双方向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是可以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从而女方也将会被迫面临还款的法律压力;
最后,如果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取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款项,那么这笔债务就不能够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应地,女方也就无需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