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成
滥伐林木罪之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此
罪名的侵犯客体为:
针对国家对于林业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其次,在客观方面,其表现形式主要为:
行为人违反了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
森林法规。
再者,在
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为之,也就是说,行为人明明知道不应该进行
滥伐,且滥伐林木的行为必然会对社会
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却仍然执意实施这种行为。
最后,本罪的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四款的明确规定,任何违反森林法的
违法行为,包括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只要达到一定数量,就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同时还可能被处以
罚金;
如果滥伐的数量特别巨大,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
处罚。
另外,对于
盗伐、滥伐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