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拘留期间申请探访活动,具体而言,可以划分成两大类状况:
首先,针对那些因触犯
刑法而遭受
刑事拘留的人员,其指定的律师有权提交探访申请,以安排与他们进行面对面会谈及沟通。
然而,他们的亲属却并不具备这种探望权利;
其次,对于那些因违反民事法律
法规而受到拘留处理的公民来说,他们的
家庭成员是有资格提出探视申请的。
在进行探访时,探访者必须携带自己的有效
身份证件,并认真填写相关的登记表格,待警察核实无误后,方能获得与
被拘留者接触的机会。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
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
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