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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5-07 18:50:07 已帮助14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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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之定义:
法定不起诉,即是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将相关案件移交起诉之后,或是自身经调查之后,对罪嫌疑人的行为做出裁量后,认定其并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时,所做出的决定不再将此等罪嫌疑人提交法院审判的处理决定。
而酌定不起诉,则是检察官基于“起诉便宜主义”这一理念,为了减轻被告的痛苦,对自身所拥有的诉讼权利进行适当的放弃,进而决定不予起诉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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