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任何一方意欲
离婚时,有权向该被告人居住所在地的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离婚。
倘若被告人的常住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有所不同,则应由其
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当法院经过深入审查并认定
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时,将会做出裁决将他们
解除婚姻关系。
以下几种情况均可视为夫妻情感彻底破裂的体现:
(1)
重婚或与他人长期稳定共同生活;
(2)进行
家庭暴力或对配偶、子女采取虐待、遗弃等行为;
(3)嗜好赌博成性,吸食毒品无法自拔且屡次教育仍无悔改之意;
(4)由于感情不合而
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5)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特殊情况。
若其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应当依法批准离婚。
在经过人
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之后,如果双方又分居长达一年时间,并且在此期间没有任何形式的联系,那么在这一方再次
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时,法院也应该依法批准离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