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机制。
在涉及到医疗纠纷的情况下,作为患者方以及医院方面,均应该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充分、深入的协商交流,最终达成相互认可的和解协议。
对于此类和解协议,其法律效力应当得到充分肯定与认同。
2.调解模式。
若已经被确定属于医疗事故范畴的案例,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根据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启动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程序。
经过调解过程中充分的沟通与商讨,若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问题达成了共识,则需要以书面形式制作调解书,且当事人需严格按照调解书约定内容履行责任;
反之,若是调解过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是尽管达成协议但后续一方存在反悔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将停止该次调解活动。
3.权益保护途径。
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进入司法诉讼程序之前,当事人有权利选择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是医疗过错鉴定。
其中,医疗事故鉴定主要由各个地方医学会负责;
而医疗过错鉴定则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
然而,进行相关鉴定并非是启动医疗纠纷诉讼的必要或法定前置环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