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第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若纳税人以
欺诈和隐瞒等手段进行
虚假的纳税申报或拒绝进行申报,且其逃避缴纳的税款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并占据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者,将面临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处罚,同时还需被处以
罚金;
而如果情节更为严重,即逃避缴纳的税款金额庞大且占据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同样需要被处以罚金。
对于负有代为扣缴税款义务的人员,如采用上述列举的手段,故意不履行或少履行已经扣押、收取的税款,且其行为导致的未缴纳或少缴纳的税款金额达到一定标准者,也将按照前述条款的规定接受相应的
法律制裁。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
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