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遗嘱执行人乃遗嘱人在立下遗嘱之际所指定之要务。
遗嘱执行人乃是遗嘱中所明确指派者,自遗嘱生效之日起,便有权利依照遗嘱人的心愿与意向,全权履行遗嘱中指定的各项事宜。
遗嘱执行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否则无权担任此项职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无法胜任遗嘱执行人这一重要角色。
遗嘱人可在遗嘱中指定一位或多位执行人,以确保遗嘱目的得以顺利实现。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自然人得依本法规定订立遗嘱,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同时亦可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通过立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多人继承。
此外,自然人还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组织及个人。
最后,自然人还可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