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搭建、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要求的建筑物,在面临
拆迁处理时,是无法获取任何形式的补偿的。
然而,这并不代表着拆迁方在拆除违规构筑物的过程中,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责任或
赔偿义务。
事实上,拆迁人依法无偿拆除
违章建筑的同时,依然需要对在拆卸过程中所产生的物料费用提供相应的补偿。
更为重要的是,即便违规建筑缺乏法定的
土地使用权,拆迁方仍然有必要关注和尊重土地使用权对
当事人所带来的
财产权益。
若土地使用权系以划拨方式取得,则拆迁方可选择不对使用该土地的违规建筑者进行补偿;
然而,若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出让方式获得,且
违法建筑者已全额缴纳
土地出让金,但出让期限尚未届满之时,拆迁方仍需对因拆除违规建筑而导致的土地使用收益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