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幸引发了交通事故,并且在事后选择了逃逸,则该公司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当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而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在用人单位承担完侵权责任之后,可依法向其故意或存在严重过失的职工进行追偿。
另外,在劳务派遣关系存续期间,如被派遣的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须由实际使用劳务派遣服务的用工单位来承担侵权责任;
但如果劳务派遣机构在此过程中有过错行为的话,也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