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隐名
代理人应在其受托人的授权范围之内,以自身名义与第三方签署合约。
若在签约之时,第三方已明确知晓受托人与其委托人之间的
代理关系,则此类合约将具有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方的
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存在确凿
证据显示该合约仅对受托人和第三方产生约束力,那么这种情况亦应当被视为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民法典中
担保人应当是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
保证责任,保
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分为一般
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了
承担连带责任的则为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
债务人对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