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条款内容,暂时尚未明确提及有关“
净身出户”的规定。
然而,这些准则却着重强调对于在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所享有的
损害赔偿权利。
如果在双方自愿签署的协议书当中清晰明确地写出了其中一方同意净身出户,而同时被要求净身出户的那一方也愿意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实现“净身出户”的结果,但必须确保这一行为不会对该方的基本生活产生严重影响。
如果在
离婚诉讼过程中,某一方试图以对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为理由,要求对方净身出户,但遭到对方拒绝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作出让有过错的一方净身出户的判决。
然而,无过错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获得
离婚损害赔偿。
至于“净身出户”的含义,它主要是指当夫妻双方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其中一方提出要求另一方在离开婚姻关系时不得带走任何
共同财产。
简单来说,“净身出户”就是在
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所有的金钱财富,仅携带自身的身体离开。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