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自诞生之日起即拥有独自命名的权利及资格。
2.对于作为个体经营的
独资企业,其标识必须与实际开展的商业活动保持一致性。
同时,企业的名称中可适当引入自然人投资者的名字作为字号来体现企业的独特性和知名度。
3.在企业的名义选择上,企业有权在字号之后添加国家名或地级以上行政区域名来巩固品牌形象。
4.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仅被允许使用唯一一个英文名称,未经过合法批准的其他名称不得非法使用及推广。
5.对于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需首先通过所在市、县工商局进行初步审查,并在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方可加盖企业名称专用章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