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第二次
起诉以求
判离婚所取得的成功率方面,关键在于是否能够提供确实
证据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以下六种情况下,经过调解仍然无果的,应当依法
准予离婚:
1.存在着诸如
重婚或与他人
同居这样严重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
2.对
家庭成员进行了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等恶劣行径;
3.存在着如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现象;
4.由于感情不和而导致的
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
5.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那么另一方提出的
离婚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批准;
6.在人
民法院对于
离婚判决驳回之后,双方若又继续保持超过一年的分居状态,并且其中的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方面的第三次
诉讼,则这一次的离婚诉讼请求理应予以批准。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