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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判离的可可以性大不大

在涉及到第二次起诉以求判离婚所取得的成功率方面,关键在于是否能够提供确实证据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以下六种情况下,经过调解仍然无果的,应当依法准予离婚
1.存在着诸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这样严重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
2.对家庭成员进行了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等恶劣行径;
3.存在着如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现象;
4.由于感情不和而导致的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
5.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那么另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批准;
6.在人民法院对于离婚判决驳回之后,双方若又继续保持超过一年的分居状态,并且其中的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方面的第三次诉讼,则这一次的离婚诉讼请求理应予以批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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