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刑事公诉案件并不适宜进行调解。
然而,若是涉及到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情况,由法院主导进行的针对民事争议部分内容的调解便成为可能。
然而对于
自诉案件而言,是允许进行调解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在处理自诉案件时,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调解。
至于
自诉人,在判决尚未宣判之前,可以通过自行与被告人达成合解或
撤销起诉来解决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项规定所涵盖的案件不可适用于调解方式。
对于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所需的时间,若被告人处于
羁押状态,则应遵循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反之,被告人若并没有被拘禁,那么判决应该在收到案子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
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