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医疗损害鉴定的诸多影响因素时,以下重点列举了五点:
首先是鉴定组织及其专家组要具备公正、客观的立场,这是决定鉴定结果公信力的关键所在;
其次,鉴定意见本身的公正性至关重要,应当真实反映医疗行为以及相应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得偏袒某方;
再者,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必须准确无误,否则会导致鉴定结果的偏差甚至错误;
此外,鉴定团队的技术水平也是影响鉴定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最后,还需考虑到其他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各种因素。
根据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若当事人对于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持有异议,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的15个自然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
而第二十一条则进一步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而省级地方医学会则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