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未能将
被执行人之配偶列为
诉讼对象,其中可能存在两种主要原因:
首先,审理案件期间并未将被执行人的婚姻伴侣列为共同被告,因此法院无法对该
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进行深入审查,进而也就无法裁定被执行人的配偶在此情况下应承担何种程度的法律责任;
其次,即使在审理案件期间申请人已经将被执行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但若法院认定该笔债务并非夫妻双方共有的,那么其配偶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
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
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
证据材料。除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
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