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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能负责行政诉讼的执行吗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相关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有权作为执法机构行使职权,对于行政诉讼行权的行使原则上应交由作出该行政裁判文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例如对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以及行政赔偿调解书等,均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执行。
然而,为了应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亦作出了相应的灵活性规定。
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某些特殊情况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则可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其予以执行;
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则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执行,或者将执行权交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最新修订: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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