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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里的信用卡包括储蓄卡吗

根据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信用卡与储蓄卡存在显著区别。
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主要针对信用卡管理体系以及持卡者的财产权益,因此并不涵盖储蓄卡的范畴。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如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
(2)利用虚假身份证明资料换取申办的信用卡;
(3)明知已失效废弃的信用卡而继续使用;
(4)未经授权擅自借用他人信用卡;
(5)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规定的额度或期限内透支,且经过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未偿还的行为。
对于上述恶意透支行为,根据其情节轻重程度,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情节特别恶劣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此外,若行为人实施了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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