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地受到
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将产生
案底。
所谓
刑事案底,乃是指经过法庭审判并判定有罪的被告人和罪犯个体的详细信息、罪行事实、审判过程的记录以及最终的裁判结果等一系列的材料。
而在
刑事司法程序中所实施的
拘留,则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过程中,遭遇到了法定的紧急情形之际,为了针对
现行犯或重大可疑人员,暂时性地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故而,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制裁,仅作为
侦查阶段的一种
强制措施,因此无案底之说。
只有当受到刑事制裁后,才可能遗留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