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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怎么正确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犯罪者往往采取先伪造信用卡,然后再冒用该伪造信用卡的作案手法。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者的第一个行为,即伪造信用卡的行为,被认定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而其后续的利用伪造信用卡进行欺诈性消费的行为,则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范畴。
由于这两个犯罪行为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因果关系,因此,司法机关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选择适用其中最为严重的一项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具体来说,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刑罚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优先考虑并适用牵连犯中的结果行为,也就是按照信用卡诈骗罪来对犯罪者进行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新修订: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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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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