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遭受到
刑事拘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形势严重,因为这并不代表会产生属于个人的“
案底”。
所谓
刑事案底,是指个人通过
公诉途径,经由法院裁决认定为有罪之嫌疑人和被告人后,在个人履历表内记载的与此相关的各种重要信息以及
刑事审理的全过程、具体
犯罪行为、当时的审理结果等内容的综合性档案资料。
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拘留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针对他们自行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实践过程中,当面临到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形且
证据确凿的案件,针对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然而,需特别提示您的是,因刑事拘留并不属于
刑事处罚范畴,它仅仅是侦查环节中采取的一种必要举措,这也是为什么不会出现所谓“案底”的原因。
唯有在被判处刑事处罚之后,才能建立起这个特殊的档案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