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涉及行政拘留及司法拘留等案件的家属,均可根据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日期与时间预先进行预约,以便顺利地完成探视过程。
然而,在刑事拘留期间,家属却无法直接会见相关人员。
当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于看守所并等待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前,按照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条款规定,仅允许辩护律师行使与犯罪嫌疑人会面的权利,家属及亲朋好友并无此项权利。
若是辩护律师持有其相应的律师执业证、律所证明以及经过授权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请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时,看守所必须立即予以安排会见事宜,且最晚不得超过48个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