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被
刑事拘留而产生
案底的情况并不多见。
这里所提到的
刑事案底特指经由人
民法院审理并裁定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相关个人资料、
犯罪行为详情、审判流程记录以及裁决结果等信息的集册。
值得注意的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
拘留仅仅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手段,针对的是
现行犯或重大嫌犯,目的在于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与
刑事处罚有所不同。
刑法意义上的拘留并非真正的
刑罚执行方式,它不过是侦查活动中的一项强制手段。
因此,即使经历过刑事拘留,个体也无法因此留下案底。
故此,只有通过刑事处罚实施后,才能在法律上留下真实的案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