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高达45000元的
信用卡诈骗罪行,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应当被判定为
犯罪数额巨大,并承担相应的
刑罚。
其中,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正式实施)的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以及3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500000元以上的,应分别被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
数额特别巨大”。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则明确规定,对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若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同时还需接受
罚金的
处罚;
若数额达到巨大或特别巨大标准,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数额达到特别巨大且
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
没收财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