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涉及宅基地上所存在的地面附属构筑物,有关单位将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解决。
若被征收方有意向购置房产,他们可借助区政府搭建的
购房信息服务平台,自行选购符合需求的
商品房。
2.对于居住性房屋的价值,将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全面评估与确定。
而附属设施则根据其重新建造所需的成本价值进行折旧评估后给予补偿;
对于尚未建设完毕的部分,将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至于居住性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将依据其使用年限进行折旧评估后给予补偿,但最高补偿额不得超过每平方米300元。
同时,搬迁费用将按照居住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进行计算,如搬迁费用低于1000元,则将补足至1000元。
为了激励被征收方尽早签署协议并顺利完成搬迁工作,我们还特别设立了集中签约奖励以及搬迁奖励制度。
具体的各征拆区域集中签约时间,请参照穆家营子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告内容。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方,有证房屋将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此外,有证房屋之外的已建建筑也将按照其重新建造的成本价值进行折旧评估后给予补偿,而尚未建设完毕的部分仍将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